云南旅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002059 证券简称:云南旅游 公告编号:2018-123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117)。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12 日-2018 年 12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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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世博路 10 号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一号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已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7、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睿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股份 497,378,39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730,792,576 股的 68.0601%。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 135,494,41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8.54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04,956,6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134%,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 43,07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92,421,7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4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57,355,46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84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913,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39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54,441,7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
7.4497%。
3、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睿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494,41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57,355,4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及
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494,41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57,355,4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
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晓莉律师、张凇凯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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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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