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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旅游: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2020-07-08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
                            之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上市公司”/“云南旅游”)委托,指派注册律师刘子平、陈浩飞(简

称“本所律师”),对云南旅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简称“文旅科技”)与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黄石国资”)

签署的《黄石市园博园提档升级项目(黄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项目)合作合同》

(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黄石国资的营业执照、文旅科技

与黄石国资签署的《合作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

时听取了上市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上市公司已向本所作出如下保证:

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上市公司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盖章均为真实的;

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

效的授权;上市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

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文旅科技本次签署《合作合同》所涉及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

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合作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合作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文旅科技与黄石国资签署《合作合同》相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

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文旅科技与黄石国资签署的《合作合同》,黄石国资为该等合同的交易

对方。

    根据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

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黄石国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2007327274327

            名称                   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                  黄石市下陆区杭州东路 2 号 2 楼

         法定代表人                          潘宪章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产(股)权交易服
          经营范围
                      务、融资与投资、资产租赁、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

          成立日期                         2002-12-25

          营业期限                            长期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黄石国资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石国资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

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国资的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二、交易对手方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黄石国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石国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黄石国资系独立法人,具备签署《合作合同》的合法

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合同签署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合作合同》由文旅科技法定代表人陈跃华签字和黄石国资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个人印章,并已分别加盖文旅科技的公章和黄石国资的公章。

    据此,《合作合同》系文旅科技和黄石国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该

等合同的签署合法、真实、有效。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作合同》就文旅科技和黄石国资合作开发黄石市园博

园提档升级项目的项目概况、项目具体构成、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付款及产权

界定、项目运营、收益及支出分配、各方职责、知识产权、保密与安全条款、不

可抗力及免责、争议解决、合同完整性条款、通讯联络及文件送达、合同的完整

性及其他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相关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情形。

    据此,《合作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合同

的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文旅科技本次签署《合作合同》的交易对方黄石

国资的基本情况真实,具备签署《合作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合作合同》的

签署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云南旅游部分或全部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云南

旅游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

误和偏差。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

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章)                主   任:张斌



                                             经办律师:刘子平



                                             经办律师:陈浩飞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