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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旅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1  

                        证券代码:002059            证券简称:云南旅游          公告编号:2021-048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大会未出现新增临时提案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的通知: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6)。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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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单元17楼

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已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7、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睿先生主持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566,747,6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55.9787%,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165,678,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通 过 现 场 投 票的 股 东 5人 , 代 表股 份 469,637,694股 , 占 上市 公 司 总股 份 的

46.3870%,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68,568,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66%。

    通 过 网 络 投 票的 股 东 14人 , 代 表股 份 97,109,996股 , 占 上市 公 司 总股 份 的

9.5917%,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1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04,863,7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20.2348%,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165,678,697股。

    通 过 现 场 投 票的 股 东 4人 , 代 表股 份 107,753,708股 , 占 上市 公 司 总股 份 的

1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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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过 网 络 投 票的 股 东 14人 , 代 表股 份 97,109,996股 , 占 上市 公 司 总股 份 的

9.5917%。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炜衡(昆明)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期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65,556,597股,反对122,100股,弃权0股,云南世博旅游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坚先生回避表决。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赞成165,556,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3%;反对122,10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晓莉律师、陈自航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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