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4 名,其中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 1 -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拟担 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 - 2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 3 - 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 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 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款情况及《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 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 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人数 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 4 -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 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 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下 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5 -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 6 -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就其执行公司职务时 的尽职情况作出述职报告。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 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 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 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二十七条 当 2 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 7 -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本制度规定的公告义务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 所报告的义务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开始执 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8 -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2日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