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水 电:关于签订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琶洲支线施工总价承包PZH-2标合同的公告2019-01-22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 2019-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该合同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及原材料
价格波动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
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2.合同履行对公司 2019 年度的经营业绩将有一定的提
升作用。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琶洲支线施工总
价承包(PZH-2 标)”的中标情况。详见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琶洲支线施工总价承包(PZH-2
标)中标的公告》。
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琶洲支线施工总价承包 PZH-2 标合
同已签订,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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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概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铁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
局”)、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
二局”)组成的联合体(中国铁建为联合体主办方,其他公
司为联合体成员方)与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珠三角城轨”)在广东省广州市签订《珠三角
城际轨道交通琶洲支线施工总价承包 PZH-2 标合同文件》合
同编号:珠三角(琶洲)(施)合〔2018〕14 号),该工程
建设内容包括新造竖井(含)至莲花站(含)站前工程、化
龙站车站结构工程、莲花站同步实施及预留南延全部工程;
签约合同价为 207,897.1532 万元,其中公司承担的工程施工
任务金额为 43,029.7540 万元。
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公司负责该标段新造竖井(含)~
化龙站(不含)(DK8+585~DK10+595)站前工程的工作内
容;中国铁建负责该标段内工程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主办、
总体沟通协调工作;中铁十六局负责该标段化龙站(含)~
明经村竖井(不含)(DK10+595~DK13+500)站前工程、化
龙站车站结构工程的工作内容;中铁二十二局负责该标段明
经村竖井(含)~莲花站(含)(DK13+500~DK17+613.916)
站前工程、莲花站同步实施及预留南延全部工程(含站房装
修及安装工程、四电集成和铺轨铺岔工程)的工作内容。
(一)交易对手方: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二)合同类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
(三)合同标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琶洲支线施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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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承包PZH-2标。
(四)工期:总工期60个月,其中施工工期57个月,联
合体调试期及试运行3个月。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交易对手方: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杨晚华。
2.注册资本:4,750,000 万元。
3.经营范围: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城际轨道
交通客运、物流及与运营相关的仓储等业务经营,建筑工程
施工及管理等。
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
广场北塔 24 楼。
5.成立时间:2010 年 8 月 25 日。
(二)公司与珠三角城轨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承接珠三角城轨的其他工
程。
(四)珠三角城轨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内容:该工程从广佛环线琶洲站引出,
经广州大学城、化龙镇,至莲花站与佛莞城际接轨。其中,
PZH-2 标主要包括新造竖井(含)至莲花站(含)[里程范围
DK8+585 ~ DK17+613.916 ( = 佛 莞 城 际 广 州 南 至 望 洪 段
DK22+928.308)]站前工程,化龙站车站结构工程;莲花站
同步实施及预留南延全部工程[预留南延工程里程范围:佛
莞 城 际 左 线 DK22+928.309 ( = 琶 洲 支 线 左 线 终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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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17+613.916 ) ~ 佛 莞 城 际 DK24+325 , 佛 莞 城 际 右 线
DK22+946.257(=琶洲支线右线终点 DK17+793.622)~佛莞
城际 DK24+325]。
(二)合同金额:207,897.1532 万元,其中公司承担的
工程施工任务金额为 43,029.7540 万元。
(三)结算方式:根据进度按月计量和支付。
(四)合同工期:总工期 60 个月,其中施工工期 57 个
月,联合体调试期及试运行 3 个月。
(五)主要违约责任:
1.承包人(联合体)违约导致工程无法开工、工期延误
或合同解除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珠三角城轨)违约导致工程无法开工、工期
延误或合同解除的,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
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
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公司承担的工程施工任务金额为 43,029.7540 万
元,占公司 2017 年度营业总收入的 6.49%,合同履行将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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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19 年及未来四个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提升作
用。
(三)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
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该合同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不可抗力因素及原材料价
格波动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各方均不存在合
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琶洲支线施工总价承
包 PZH-2 标合同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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