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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水 电:关于申请可续期债权融资的公告2020-12-05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 2020-09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可续期债权融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
申请可续期债权融资并分别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博时资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签订《永续债权投资合同》,合同总金额 8 亿元,
其中博时资本 5 亿元,招商银行 3 亿元,无固定融资期限。
    2.本次可续期债权融资对公司 2020 年的资产总额和净
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融资概述
    为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负债结构,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可续期债权融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分
别与博时资本、招商银行签订《永续债权投资合同》,申请
可续期债权融资。本次融资是由投资人设立相关产品进行直
接投资,合同总金额 8 亿元。融入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存量债
务,无固定融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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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债权融资所涉及的各方无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
易,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2.注册资本:85,000 万元。
    3.经营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等。
    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5.成立时间:2013 年 2 月 26 日。
    (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2.注册资本:2,521,984.56 万元。
    3.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等。
    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5.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1 日。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博时资本《永续债权投资合同》
    1.金额:5 亿元(具体数额以投资资金实际发放金额为
准)。
    2.用途:偿还融资人存量债务。
    3.期限:本合同项下债权投资为可续期债权融资,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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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初始融资期限为 2 年,递延融资期限以 1 年为一个
周期延续。
    4.融资利率:在初始投资期限,使用初始固定利率,初
始固定利率以合同约定为准,《永续债权投资合同》有效期
内投资利率不变。若到期公司选择续延,则投资利率即应按
照合同约定发生重置,重置后,每一个递延周期内的年化固
定利率应在初始投资期限结束时的永续债权投资利率(即为
初始投资期利率)或前一次重置所适用的年利率的基础上跃
升 300 个基点(3%),重置后的年利率以 9%为上限。
    5.付息方式:按季付息,每季度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
结息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付息日。
    本合同项下永续债权投资利息自实际永续债权投资发
放日起计算,利息的计算以一年 360 天为基础,根据永续债
权投资本金余额和永续债权投资的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产生的孳息按如下方式确定:每笔
递延支付的利息按照递延后当期执行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
利息支付日,若公司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
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中继续计算利
息。
    (二)招商银行《永续债权投资合同》
    1.金额:3 亿元。
    2.用途:偿还融资人存量债务。
    3.期限:本合同项下债权投资为可续期债权融资,无固
定期限,初始融资期限为 2 年,递延融资期限以 1 年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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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延续。
    4.融资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初始投资利率以合同约定为
准。若到期公司选择续延,则投资利率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发
生重置,重置后,以此类推,第 N 个延续投资周期赎回日(含)
至第 N+1 个延续投资周期赎回日(不含)的期间,投资利率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跃升 300 个基点,且最高不超过 10%/
年。
    5.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永续债权投资利息自起息日起
计算,按季付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和永续债权
的赎回日(含赎回日、部分赎回日、视为赎回日等)及双方
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同时也是付息
日,公司作为永续债权的债务人,应于本合同项下结息日向
招商银行支付利息。
    结息日如遇节假日的,所对应的付息日(含首次付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计算周期不随之调整。
    除非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本合同项下永续
债权的每个付息日,公司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
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
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6.强制付息事件:公司发生向普通股股东分红、减少注
册资本等事件的,公司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合同条款
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并应在该付息日向招商银行
支付当期利息以及按照合同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
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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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融资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可续期债权融资没有明确的融资期限,除非发生
各方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公司可将利息递延支付,且不受
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公司拟将本次可续期债权融资作
为权益工具计入公司所有者权益,具体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
为准。
    2.本次融资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现金流的稳
定性;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的负债水平;
有利于公司中长期资金的统筹安排和战略目标的稳步实施。
本次融资对公司 2020 年的资产总额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
影响。
    五、其他
    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六、备查文件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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