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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水 电: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6月11日修改)2021-06-1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
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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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
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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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
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
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
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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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原则;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
    (五)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
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定价。交易双方根据关
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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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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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
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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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本数)至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不含本
数)之间的关联交易。
    超出上述范围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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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
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
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
定事项;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交易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十)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十一)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
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十二)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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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
情况;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
措施的说明;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
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
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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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
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
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
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
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
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
司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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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
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
额;上述两项披露标准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关联交易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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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将所掌
握的关联人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报证券部,保证关联人信息
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交易对方是否为关
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第
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立即向公司报告,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
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
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
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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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亦同。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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