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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 水 电: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1年6月11日修改)2021-06-1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部控制,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控
股子公司行为,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至
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
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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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
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
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
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
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
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
序,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
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
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参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
定,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
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
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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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
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
制度规定。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
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
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
行为。
    第十二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
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并由总经理组织经营班子提出投资可行
性分析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
限的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
商制定其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
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
股东会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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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
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
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协商后推荐,若董事长、经理层
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
的,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公司证券部。由证券
部审核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职权。控股子公司
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
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推荐董事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
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九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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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努力管理好控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
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1.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公
司推荐的董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2.在相关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推荐的董事按权限
范围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会议情况,会议结束当日将会议
决议或会议纪要交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
工代表产生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推荐监事应占控股子公
司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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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由公
司推荐或任命。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由控股子公司章程
规定,并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推荐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
关专业骨干人员。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
控股子公司监事。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信息披露、法律事务及
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主要协助董事会秘书对控股子公
司重大事项信息上报、对外宣传、证券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投
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
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
监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
配、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
计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控股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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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与核查。
    第三十条     公司法务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
事务、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上报文件
运转及有关行政事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年度组织实施对控股子公司进行业绩
考核工作。
    (一)在每年的三月底前,每一家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与公司董
事长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确定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的考核和奖
惩办法。
    (二)按照超额实现(或未完成)指标净利润的比例对控股子
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奖励(或处罚),具体的分配(或分摊)方案由年
初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确定。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考核按照年初公司董事会下达的
生产经营目标计划执行,并按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若有
重大失误者给予解聘,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公司将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确需向银行融资,且需要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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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范围开展经营
活动,做到资产的保值增值,坚持将主业做大做强。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绩
效挂钩原则,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制定考核办法,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报送公司备案,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的
报酬由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聘任由公司推荐的经营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其工资、奖金等按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
选择公司标准执行,并按公司有关制度或办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招
聘有关员工。控股子公司所招聘人员不纳入公司的人员编制,其
人员编制应报公司备案。控股子公司招聘人员的工资、养老、医
疗等待遇均按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发生的各项支出
列入控股子公司的成本。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
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
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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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控股子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人应认真学习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控
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如因经营需要为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任何担保均需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之前,预先报公司财
务部和证券部,经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控股子公司预先报财务部、证券部的材料包括:
    1.被担保对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表;
    2.担保合同初稿;
    3.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如需通过投资方式扩展业务,任何
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 9 -
司),均需报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证券部审
核,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只有在公司有同意投资的结论性意
见后方可实施。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有关部门预报的材料包括:
    1.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
    2.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对该项投资的意见或建议;
    3.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事项,在事
项发生的两个工作日内要向公司法务部报告并提交如下材料:
    1.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2.判决或裁决书;
    3.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应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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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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