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基于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的变化,本次调整产业基金后续投资事项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同时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产业 基金后续投资事项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名: 钱 强 陈宋生 梁华权 2019年1月3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