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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氨纶: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符合《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的说明2019-04-10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符合《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的说明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浙江华
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新材”或“标的公司”)的股东华峰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及尤小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华峰新材 100.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
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特此说明。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