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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化学: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2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有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
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1、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
[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为生产经营需要为客户、控股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为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246,5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1.30%,不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二、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严格按照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有关
薪酬管理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2020年度经营管理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
况进行考核确定,薪酬数额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
    四、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
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
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
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
净利润243,919,655.26元,扣除按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24,391,965.53元,扣除
2019年度利润分配现金红利231,675,961.05元,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
1,152,638,949.73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1,140,490,678.41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5,158,982,218.02元。综上,根据孰低原则,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140,490,678.41元。
    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
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追认2020年度部分同一控制下单一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预计 2021 年度将与如下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浙江华峰热塑性聚
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热塑性”)、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峰合成”)、广东华峰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聚氨酯”)、江苏华
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超纤”)、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峰聚酰胺”)、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峰物流”)。预
计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 2021 年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不
超过 229,580.00 万元。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系正常生产经营所
需,交易定价均按照市场价格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条款
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
东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
同意公司对 2020 年度部分同一控制下单一关联方交易实际金额超过预计金额的
部分进行追认,及预计 2021 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七、关于2021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
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
资金利用率。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享不超过35亿元的票据池
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的票据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
人民币35亿元,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八、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授信担保
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其稳定发展、提高经营
效率,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对
其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此次对本事项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关于向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授信担保》,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
《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十二、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
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项目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事项时,遵守了公平、公
正原则,审批程序合规,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高明、朱勤、赵敏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