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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化学: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4-30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公司股份,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前款
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但所持股份
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
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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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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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告。相关责任
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证监局备案,给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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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
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就相关
内容作出与本制度不同规定的,则适用新的相关规定。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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