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信息披露管事务理制度2022-04-30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股东(持股 5%以上)、
实际控制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信息披露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
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
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或
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的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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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
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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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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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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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
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等。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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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报告、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
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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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
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
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
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
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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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可能影响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
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审
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
生或知悉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同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
泄漏相关信息。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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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发生的股权转让、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及其他重大
事件;
(四)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
(六)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报告、申报
和监督管理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2 个交易日内,通
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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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公司采
取的补救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条第(三)
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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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
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取相关
信息。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
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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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
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
理事务。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
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
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
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密
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采取保密措施,将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
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
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资料对外发布前应当
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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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
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按照相关规
定签署承诺书。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条四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
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
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检查、
调查。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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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
任。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
报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就相关
内容作出与本制度不同规定的,则适用新的相关规定。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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