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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化学:东方投行关于华峰化学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投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2-04-30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化学”、“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华峰化学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0号)的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329,024,676股,发行价格为8.51元/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82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992.76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6,707,547.0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73,292,445.68元。公司及重庆氨纶已
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
要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
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
银行承兑汇票,下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
至公司一般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一)合同签订

    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与交易对方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
兑汇票进行支付的交易内容及款项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款项支付

    具体办理票据支付时,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合同付款进度条款,由经办人
填制付款申请单,明确支付金额以及付款方式(如银行承兑汇票),按照《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
款申请单履行付款手续。

    (三)台账管理

    1. 付款专项台账。公司财务部应建立专项付款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台账记载内容应包括收款方名称、交易内容、付款
方式、金额、承兑票据编号、票据到期日、付款日期等,并按月汇总编制“票据
支付资金明细表”,同时抄送保荐代表人。

    2. 置换专项台账。公司财务部应建立专项置换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
户等额置换转入一般存款账户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置换资金相
关的合同、票据等进行匹配记载。公司财务部应按月汇总编制《募集资金专户等
额置换统计表》,并及时抄送保荐代表人。

    (四)资金置换

    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公司财务部定期(一般按月)向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提出等额募集资金置换申请,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后,将等额
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置换转入公司一般存款账户。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情况抄送保荐代表人。

    (五)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情况以及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进行监
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检查与问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华峰化学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   飞               葛绍政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