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同意将以下议案提交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事前认可意见: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 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我们同意续聘立 信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签署:高卫东 赵敏 宋海涛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