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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化学: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
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等的规定,我们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意
见如下:
    1.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为生产经营需要为客户、控股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为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57,25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8.79%,不存在违
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二、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严格按照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有关
薪酬管理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2021年度经营管理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
况进行考核确定,薪酬数额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
    四、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
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
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
净利润1,430,171,180.51 元,扣除按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143,017,118.05 元,扣
除2020年度利润分配现金红利463,351,922.10元,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
1,140,490,678.41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1,964,292,818.77 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2,489,308,188.07 元。综上,根据孰低原则,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964,292,818.77元。
    本着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
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
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
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综上,同意上述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及授信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其稳
定发展、提高经营效率,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其经营
情况良好,公司对其担保的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综上,同意上述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八、关于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项目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事项时,遵守了
公平、公正原则,审批程序合规,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因华峰新材业绩承诺期届满,公司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业绩承诺补偿方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要求,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了评
估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资产减值测试的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
的减值测试程序,测试结果公允合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上述
事项。
       九、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
       十、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
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


独立董事:高卫东   赵敏   宋海涛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