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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20-08-28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武钢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持有的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武汉耐材”)100%股权及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集团”)持
有的瑞泰马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马钢”)40%股权,并拟向武钢集
团和马钢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述交易合称“本次交易”或“重大资产
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的规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目前,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
主体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
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
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
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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