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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1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8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18/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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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0)第 0604 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我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0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0年8月26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
点、召开方式、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
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13:30在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
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曾大凡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
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0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0年9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93,214,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52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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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93,202,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47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1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52%。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3,214,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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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3,214,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3,214,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93,214,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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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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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韩    旭


                                                  周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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