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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2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瑞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发表事前认可和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

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已审批的对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为52,560.50

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7249.31万元;公司已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对其下

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为9,9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6,550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审批的对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为67,560.5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6,785.63万元;公司已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对

其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为9,9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4,550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所有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2020

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44.41%。

    (2)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对外担保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如实披露对外担保

事项,不存在违法对外担保行为。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截止本

报告日,没有为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其他任何形

式的对外担保。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了公司经营活动的

有序开展。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为下属公司银行借款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为下属公司银行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

于其筹措经营发展资金,减少其资金风险,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

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如实对外披露担保事项,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未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除湘潭分公司外,被担保公司的少数股东将以其持有的该公司的

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公司将按担保收费办法收取担保费。

    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华东瑞泰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华东瑞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东瑞泰”)为宜兴市耐火材料

有限公司(简称“宜兴耐火”)和宜兴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简称

“宜兴瑞泰”)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

营和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目标。

    由于宜兴耐火是华东瑞泰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无需提供反担保措

施。宜兴瑞泰的另一股东——宜兴市张泽耐火电瓷厂有限公司以其持

有的宜兴瑞泰股权向华东瑞泰提供反担保。

    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0年度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考核制度执行,

是合理、真实的。同意该薪酬方案。



七、关于2020年度公司董事长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长2020年在公司发展中

发挥的作用,结合2020年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确定了年度综合奖

励。同意该薪酬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签订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

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签订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所

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次签订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进行了回避

表决。关联交易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遵守了客观、公正、公

平的交易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九、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勇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勇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和职业素

质,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李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勇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三)同意提名李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将有关

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潘东晖            张劲松            赵选民




                                      202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