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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07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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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0042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
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决议作出。

       2、2022年12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
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6日(星期四)13:30,在北京朝
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大凡主持。
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1年12月2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96,697,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60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93,002,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69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996%。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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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海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陈海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96,668,96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0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97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2850%。



     2、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冯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结束。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2.02 选举冯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95,508,9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70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1,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0.2857%。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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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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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张   霞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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