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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兴纸业: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1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
             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景兴纸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
             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
             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 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
                  的证券投资;
             (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
         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
         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
         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
         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控股
         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 证券投
         资及衍生品交易 , 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 在公司履行相关
         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议决策权限:
         (一)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四)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
                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投资取得的收益可
                以进行再投资。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 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公司拟
           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
           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
           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在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
           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运作和处置的直接
           责任人, 具体负责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的运作和处置, 并履
           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秘办为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共同负
           责风险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分析、投后管理等事宜, 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委员会, 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
           交易项目进行审议, 对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 提供决策建议,
           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
           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审计与监督, 每个会
            计年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
            查, 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
            失,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
            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决策及控制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的提出及立项。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可由股东、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项目提出部门对投资项目及相关资料
            进行初步核查, 针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
            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
            进行分析和评估, 形成书面项目情况报告, 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并提
            出立项申请, 由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提交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
            易决策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后, 由项目提出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
            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必要时可邀请外部机构、专业团队进行论
            证并根据可行性分析情况形成项目投资建议书, 向证券投资及衍生
            品交易决策委员会提交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的审定。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建议书进行
            分析、研究, 认为可行的, 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慎检查,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决
            策; 若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实施及投后管理。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经批准后由证
            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委员会指定部门具体实施, 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并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五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在处置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之前,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
             组织项目实施部门对拟处置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 出具分析报告
             并上报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
             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 将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经股东大会授权事项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需及时对处置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会计核
             算, 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 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处置完成后,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决
             策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项目进行评估, 核算投资收
             益或损失情况, 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向董事会作报告。




                 第六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公
             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
             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应当充分披露资
             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
             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
                  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
             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时,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
             露。因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公司的劳动管
             理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 “以上”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