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众和:关于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2018-12-03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众和 公告编号:2018-123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的决定》[深证上(2018)59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
内容及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上市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许建成、詹金明、张
亦春、朱福惠、唐予华、陈永志、黄燕琴、许元清、罗建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7 年年度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主要涉及事项为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可能存在舞弊或者错误使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公司
对纺织印染板块相关存货、固定资产等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相关处理是以
公司剥离纺织印染板块资产计划为基础的,由于目前该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
性,年审会计师无法确认该事项处理是否适当。
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的说明公告》对 2016 年财务报表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主要涉及以下事项:
1.公司拥有对四家客户债权共计 8,868.17 万元,公司曾将该债权在 2016
年度与应付喀什某公司款项对抵。年度审计未获取该公司的回函确认,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要求管理层立即终止前述三方协议。公司根据以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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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在会计处理上将对抵的应收债权和应付款项转回,调整增加 2016 年末
其他应付款 8,868.17 万元,调整增加 2016 年末应收账款 8,868.17 万元;由于四
家客户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经营状况恶化,相关偿债能力不确定的情况,对该四家
客户应收账款计提 7,515.56 万元坏账准备。
2.公司对应收福建某服饰公司等四家客户合计 22,518.50 万元款项补计提坏
账准备。公司经对该四家客户的偿债能力调查取证及分析后,结合该四家客户的
资产结构、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净资产等财务信息对各家客户应收款项坏账
风险个别认定后,补提坏账准备 10,232.15 万元。
公司对上述两项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 2016 年财务报表,调
减公司 2016 年度合并利润表净利润 1.51 亿元,调整后净利润为-1.99 亿元,更正
前后净利润变动幅度达 75.75%。
三、2016 年、2017 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 月 2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鑫矿业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融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融信托向金鑫矿业提供 2
亿元贷款,同时约定罚息。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与中融信托签署《保证合同》,为
上述贷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16 年 2 月 11 日,上述贷款到期,金
鑫矿业与公司均未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按约定金鑫矿业须向中融信托支付逾期
贷款罚息。
公司在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均未按规定足额计提逾期贷款的罚
息,导致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当期净利润 243.51 万元、2016 年半年度报告
虚增当期净利润 695.75 万元、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当期净利润 457.21 万元、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当期净利润 447.27 万元、2017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当期
净利润 323.55 万元。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建成、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和时任独立
董事张亦春、唐予华、朱福惠均审议了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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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未提出异议;除许建成外,其他时任董事均审议了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提出异议。时任财务总监黄燕琴
在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名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未提出异议。时任监事陈永志、许元清、罗建国均审议了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
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提出异议。
四、业绩预告披露违规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业绩预告,预计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2 亿元至 2.5 亿元。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公司 2017 年度净
利润为-2.46 亿元, 月 27 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净利润为-10.4 亿元。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0.4 亿元。
公司未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且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值达-7.9 亿元,差异率
达-75.96%。公司未及时对业绩快报进行修正,与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值达-7.94
亿元,差异率达-76.37%。
五、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一)重大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
公司 2017 年度存在多项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或者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
披露的情况,累计金额达 4.51 亿元,占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8.76%。
(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8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报告期对纺织印染板块资产应收账款、存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合计计提减值准备 49,706.14 万元,占 2016 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249.75%。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公告。
(三)重大债务违约未及时披露
金鑫矿业向中融信托借款 2 亿元,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
年 2 月 11 日,上述 2 亿元贷款到期,金鑫矿业与公司均未按约定偿还,违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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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合计 2.34 亿元,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0.73%,公司直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才披露贷款违约事项。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事项未及时披露
因金鑫矿业和公司逾期未偿还中融信托贷款本息,江油市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查封了金鑫矿业持有的马尔康党坝锂辉石矿采矿权。查封执行文书于
2016 年 8 月 9 日送达签收。公司直至 2017 年 3 月 14 日回复本所关注函时才予
以披露。
(五)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6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巨巢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
门众和流行面料设计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莆田市国货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拟转让二者合计持有的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99.64%股权,交
易金额为 4,105.39 万元。公司据此在 2017 年 2 月 8 日披露的 2016 年业绩快报中
确认了净利润 2,881.55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9.03%,但
公司直至 2017 年 4 月 29 日才予以披露。
(六)公司董事长被采取强制措施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3 月 4 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建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马尔康
市公安局拘留,并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被执行逮捕。随后,马尔康市公安局告知
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詹金明上述情况,并要求其尽快公告,但公司直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7.3 条、第 7.6 条、第 9.2 条、第 11.1.1 条、第 11.3.3 条、
第 11.3.7 条、第 11.11.3 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2.1 条和第 11.3.7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7.6.3 条,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建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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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
规定,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燕琴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 3.1.5 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2.2 条和
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兼董
事会秘书詹金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相关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亦春、朱福惠、唐予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监事罗建国、陈永志、许元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
公司上述相关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17.3 条、17.4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17.3 条、17.4 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17.3 条、17.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建成、时任董事兼董事
会秘书詹金明、时任财务总监黄燕琴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张亦春、朱福惠、唐予华、时任
监事罗建国、陈永志、许元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许建成、时任董事兼董事会
秘书詹金明、时任财务总监黄燕琴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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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
统一由*ST 众和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对纪律处分决定的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同时
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更好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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