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等各项 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各 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聘任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李志刚 程存秋 张海升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