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众和: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04-19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众和 公告编号:2019-025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二审上诉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3、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 17,922,364.88 元
4、一审裁定:福州中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2019
年 3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关
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
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新增 48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讼金额人民币
17,922,364.88 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48 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许建成、詹金明、黄燕琴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 17,922,364.88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
“福建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 号),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及
时任相关责任人 2016 年和 2017 年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详见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
原告共计 48 名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
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 48 件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原告 被告 合计诉讼金额(元)
1 36 人 公司 14,200,581.75
2 6人 公司、许建成、詹金明、黄燕琴 1,070,664.28
3 6人 公司、许建成 2,651,118.81
合计 48 人 17,922,364.88
(四)法院审理情况
福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一审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福州中院裁定
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就上述 48 起法院已作出裁定的案件,公司收到 35 起原告的民
事上诉状,该等原告已提起上诉,涉及金额人民币 5,763,700.23 元。上诉案件尚未
开庭审理,在上诉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收到福建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
等相关法律文书共涉及 220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福州中院一审已驳回原
告的起诉,其中 199 名原告已提起上诉,累计涉及金额人民币 87,153,885.43 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