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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轩高科: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8-113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召开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李缜先生、胡江林先生、Steven Cai 先生及邱卫东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参与人,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采取二级市场购
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
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2018 年 11 月 18 日之前)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因资
管新规等监管政策和宏观市场融资环境等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员工持股计
划未能在 2018 年 11 月 18 日之前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然
终止。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

    三、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因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2018
年 11 月 18 日之前)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于
2018 年 11 月 18 日之前完成标的股票购买事宜。

    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旨在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
秀人才,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与员工利益的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整体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长远的健康发展。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后,公
司一直积极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员工认购积极性高,但因资管新规等
监管政策和宏观市场融资环境等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未能在
2018 年 11 月 18 日之前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然终止。

    四、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成影
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员工意愿和发展
需要、监管政策、市场融资环境的变化,选择合适的方式,努力建立长期有效的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以实现公司和员工个人的共同发展。

    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综合考虑了目前监管政策和市场融资环境,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等方面造
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监事
会同意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