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075 证券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03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1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春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兆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蔡卫菊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 营业收入(元) 2,469,272,021.83 2,366,392,565.85 4.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3,761,828.36 4,684,732.68 -19.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3,157,476.09 3,155,726.24 0.06% 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99,256,057.61 477,137,729.72 -79.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24 0.003 -2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24 0.003 -2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16% 0.2% -0.04%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减(%) 总资产(元) 8,342,529,817.28 8,382,369,631.77 -0.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2,354,421,107.31 2,351,281,924.79 0.1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759,872.5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1,371,957.00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58,866.44 减:所得税影响额 267,742.78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198,855.85 合计 604,352.27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3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44,353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江苏沙钢集团有 境内非国有法人 75% 1,182,269,558 限公司 张家港市杨舍镇 境内非国有法人 1.86% 29,323,540 资产经营公司 黄文耀 境内自然人 1.22% 19,156,929 中国高新投资集 国有法人 1.21% 19,000,000 团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中邮核心成长股 其他 0.92% 14,546,067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郭照相 境内自然人 0.9% 14,154,500 冻结 14,154,500 许军 境内自然人 0.33% 5,151,895 东吴基金公司- 光大-鼎利 2 号 其他 0.31% 4,835,147 分级股票型资产 管理计划 马凯 境内自然人 0.29% 4,590,000 邓利勤 境内自然人 0.24% 3,742,0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1,182,269,558 人民币普通股 1,182,269,558 张家港市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 29,323,540 人民币普通股 29,323,540 黄文耀 19,156,929 人民币普通股 19,156,929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19,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9,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 14,546,067 人民币普通股 14,546,067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郭照相 14,154,500 人民币普通股 14,154,500 许军 5,151,895 人民币普通股 5,151,895 4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东吴基金公司-光大-鼎利 2 号分 4,835,147 人民币普通股 4,835,147 级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 马凯 4,59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590,000 邓利勤 3,742,000 人民币普通股 3,742,000 公司控股股东沙钢集团与其他股东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说明 系或《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前十大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 无。 东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5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报告期末,应收款项余额比年初增加7,218.12万元,增长135.52%,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有三家直销单位经公司研 究同意可以先发货,次月付款。 2、报告期末,预付账款余额比年初减少21,178.88万元,下降50.69%,主要原因是:前期的采购矿粉已开票结算报账, 冲减了预付账款。 3、报告期末,应付票据余额19,200万元,年初为零,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承兑汇票结算的方式采购货款。 4、报告期末,应交税费余额比年初减少753.12万元,下降31.6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应交增值税因存货上升较年 初有所下降; 5、报告期内,营业利润同比增加661.59万元,增长211.97%,主要原因是:期间费用同比下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6、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925.61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7,788.1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销售回 款收到的现金减少35105.08万元等因素影响。 7、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559.32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流出35,750.3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 新增的借款比去年同期增加58,300万元,归还的到期借款及利息比去年同期增加22,549.64万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公司重要事项 (1)2014年2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480万元人民币对张家港玖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隆电商公司”)进 行增资扩股,玖隆电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980万元。增资完成后,玖隆电商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 元,其中:玖隆物流出资500万元,持股比例51.02%;公司出资480万元,持股比例48.98%。目前,该公司已增资完毕,并 办理完工商登记相关手续。 (2)2013年12月,公司原拟以自有资金11,350.5万元(占公司201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95%)收购沙钢集团持有的 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小贷公司”)30%的股权。但随着国家金融环境的进一步放开,金融市 场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民营银行的放松准入,金融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且部分投资者希望公司能进一步深化对小贷公司 的投资论证,加大风险防范力度。为此,公司已暂停上述收购,待进一步深化对沙钢小贷公司的风险论证后,再商定是否对 其收购。 (3)2013年8月16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号】,原告 侯东方起诉公司要求返还人民币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起诉书声称:在未经侯东方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将侯东方等人 拥有的4,500万元资金,通过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油泰富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江苏张铜 集团公司、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郭照相系列运作,用于公司经营及偿付江苏华程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往来借款。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欠付侯东方等人的款项。截止报告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尚未判决。 以上诉讼事项发生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前,根据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张家港杨舍镇资产 经营公司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方签订的《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的第2项 “本补充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如张铜系企业就本补充协议签署之前股份公司对张铜系企业的应付款项抑或任何现实的及/或潜在的、 或有的债务、义务及其他张铜系企业针对股份公司的权利主张对股份公司主张权利的,股份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丙方负 责处理。”(丙方系指张家港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原告起诉书提及江苏张铜集团公司及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均系 公司重组协议书中定义的张铜系单位。 (4)于2008年6月30日,高新张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苏证监立通字[2008]1号),高 6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新张铜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至本季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尚未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正式调查处理结果。 2、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事项 2003年6月20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公司)通过银行向南京钢铁集团淮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沙 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钢公司)转款2亿元,淮钢公司主张上述2亿元系天同公司代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世纪兴业公司)支付淮钢公司委托世纪兴业公司的理财款,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款项系淮钢公 司向其借款,并要求淮钢公司先行偿还2,000万元。根据2011年10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济民四 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鲁商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 述款项系淮钢公司向天同公司的借款,淮钢公司应偿还本金2,000万元。对此,淮钢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 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提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审、二审终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3年11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败诉, 公司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截止报告日,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判决。 因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集团)最初拥有淮钢公司的64.40%股权系2006年6月分别向珠海国利工贸有限 公司、江苏天河冶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海德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国恒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授让22.54%、16.10%、17.71%、 8.05%股权所得,上述诉讼事项系沙钢集团授让淮钢公司64.40%股权之前产生,根据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向沙钢集团及淮 钢公司的承诺:“如该案经各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定淮钢败诉,则此损失将不会让淮钢和沙钢承担,由国利公司承担”。根据 淮钢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沙钢集团授让淮钢公司64.40%股权之前)何达平、刘祥、陶俊发、唐明兵的承诺:如上述事项 所形成的全部债务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承担,其未履行部分将由淮钢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按原自然人股东在淮钢公司的 股权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909号《关于核准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江苏沙钢集团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公司于2010年向沙钢集团完成定向发行股份,购买沙钢集团拥有的淮钢公司63.79% 股权,上述诉讼事项亦发生在公司向沙钢集团定向发行股份,购买沙钢集团拥有的淮钢公司63.79%股权之前,根据沙钢集 团的承诺:如上述事项所形成的全部债务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均不能承担,其未履行部分将由沙钢集团代为 支付,沙钢集团代为支付后,有权向淮钢公司原股东追偿。 2013年末,淮钢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0万股份,因上述事项影响,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 书或权益 变动报告 书中所作 承诺 为避免公司与沙钢集团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沙钢集团出具 严格履行了承诺,沙 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沙钢集团承诺:“继续支持公 钢集团不存在与公 资产重组 沙钢集 2010 年 12 司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长期 司有失公平原则、公 时所作承 团 月 19 日 若因业务开展之需要的关联交易,则严格履行有关关联交 允价格的关联交易 诺 易的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公允。” 发生。 沙钢集 2011 年 3 月 25 日,沙钢集团就公司在 2008 年 6 月 30 日 2011 年 03 长期 不存在任何违反承 7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团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立案调查至今尚 月 25 日 诺的情形。 未结案事宜承诺:"如果立案调查结束,中国证监会生效 结论确认高新张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或 者引发社会公众投资者诉请高新张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并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沙钢集团将及时、足 额补偿高新张铜因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而形成的经 济损失。"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淮钢 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详见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第三节重要事项当中:二、重要事项 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2、公司控 股子公司重要事项)。2012 年 3 月 30 日,沙钢集团就法院 判决事项承诺如下:“1、上述判决事项均形成于淮钢公司 重组进入沙钢股份之前,且在沙钢集团收购淮钢公司股权 之前,应由淮钢公司原股东承担;2、根据珠海国利工贸 其他对公 有限公司向沙钢集团及淮钢公司的承诺:‘如该案经各级法 司中小股 沙钢集 2012 年 03 不存在任何违反承 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淮钢败诉,则此损失将不会让淮钢和沙 长期 东所作承 团 月 30 日 诺的情形。 钢承担,由国利公司承担’。根据淮钢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 诺 (沙钢集团授让淮钢公司 64.40%股权之前)何达平、陶俊 发、刘祥、唐明兵的承诺:如上述事项所形成的全部债务 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承担,其未履行部分将由淮钢 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按照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 责任;3、诉讼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未诉讼的 1.8 亿元 或有债务)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均不能承 担,其未履行部分将由沙钢集团代为支付,沙钢集团代为 支付后,有权向淮钢公司原股东追偿。” 承诺是否 是 及时履行 未完成履 行的具体 原因及下 严格履行承诺。 一步计划 (如有) 四、对 2014 年 1-6 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 年 1-6 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8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14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50% 至 80% 动幅度(%) 2014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 1,300 至 1,600 动区间(万元) 2013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880.6 元) 2014 年以来,钢材价格持续低位波动,盈利水平偏低,4 月初钢材价格有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所回升,受其影响预计 2014 年上半年度公司业绩略有盈利。 五、证券投资情况 最初投资 期初持股 期初持股 期末持股 期末持股 期末账面 报告期损 会计核算 证券品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来源 成本(元)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值(元) 益(元) 科目 合计 0.00 0 -- 0 -- 0.00 0.00 -- -- 证券投资审批董事会公告披露 日期 证券投资审批股东会公告披露 日期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