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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沙钢股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02-04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08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沙钢股份”)于近日收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
最高法民申5389号〕。获悉再审申请人郭照湘、周建清、许军因与被申请人张家
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及中国国投高
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最高法
院驳回再审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情况

    再审申请人郭照湘、周建清、许军因与被申请人新天宏公司、沙钢股份、国
投高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9日、10月29日
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
展的公告》(临2020-075)、(临2020-080),再审请求如下:
    郭照湘提出再审请求:一、撤销原判决第三项,并改判沙钢公司与新天宏公
司连带赔偿郭照湘因向国投高新公司履行担保债务产生的损失207020420.92元
及相应利息;二、新天宏公司、沙钢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
    周建清、许军提出再审请求:1.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2.周建清、
许军不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新天宏公司和沙钢公
司追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沙钢公司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389
号〕,裁定驳回郭照湘、周建清、许军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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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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