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专项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柴国生先生关于维持控制权的承诺不属于法定承诺, 其提请变更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 行》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变更承诺事项,并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刘由材 程 杨 肖 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