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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 莱 特: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雪莱特              公告编号:2018-119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雪莱
特”)及持股 5%以上股东陈建顺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陈建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8]112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陈建顺: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你通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雪莱特)发布增持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雪莱特价
值的认可,计划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 6 个月内(即 2017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增持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雪莱特股票。但截至增持计划到期
日(2018 年 6 月 11 日),你并未增持雪莱特股票。
    2018 年 6 月 15 日,你通过雪莱特发布增持进展公告称,将尽最大努力筹措
资金,继续履行 2017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增持计划,并在 2018 年 9 月 11 日前
完成增持。但你在延期履行增持计划时,未将上述承诺变更情况提交雪莱特股东
大会审议。同时,截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你仅增持了 64.23 万股雪莱特股票,
金额合计 299.91 万元,再次未按期完成增持雪莱特股票的计划。
    你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雪莱特股票计划及延期履行承诺未提交雪莱特股
东大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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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监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
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进行
整改:一是严格按照《监管指引》第五条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提出相
应的承诺变更方案,并提交雪莱特股东大会审议;二是承诺变更方案经雪莱特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你应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杜绝违反承诺行为再次发生。我局
将视你履行承诺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公司及股东陈建顺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上述责令改正措施的要求,督促股
东陈建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尽快整改。严格严格遵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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