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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 莱 特:关于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相关事项整改情况的公告2019-01-26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雪莱特          公告编号:2019-011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相关事项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雪莱
特”)于 2018 年 12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
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18]119 号)。根据文件要求,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项梳
理分析,制定整改方案,确定责任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整改报告。现将公
司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整改方案
    (一)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1、你公司 2017 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时未按规定将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客户合并列示。漳州市明灿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元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
别简称明灿公司、元隆公司)系你公司 2017 年度第 2 大客户和第 5 大客户,分别
占你公司当期销售总额的 3.92%和 2.96%。经查,明灿公司、元隆公司由同一控
制人实际控制,其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陈志明。你公司在 2017 年年报披
露主要销售客户情况时,未将该两家客户合并列示,也未说明其受同一控制人控
制。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
    整改方案:
    (1)公司对 2017 年度主要销售客户重新统计,按照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
                                    1
户合并列式,对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予以更正并披露更正公告。
    (2)由于子公司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光电”)财务
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公司 2017 年年报披露主要销售客户时未按规定将受同一控
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公司将组织母子公司财务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年报编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并加强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培
训和管理,提升其专业能力。在后续相关工作中,公司将加强对客户信息的核实。
    具体问责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二、整改内部问责情况”。


    2、你公司 2017 年年报披露的为子公司担保信息存在差错。你公司 2017 年
年报披露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光电)等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审批额度、实际发生额、担保协议签署日期等信息存在多项错误,与实际不符,
如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分别为 43650
万元、29598 万元,与实际担保额度 17650 万元、发生额 17098 万元差异较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整改方案: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将对《2017 年年度报告》担保事
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并披露更正公告。
    (2)由于年报编制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协议签署日期、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报告期
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等信息存在差错。公司已组织信息披露工作人员
进行相关规则的学习培训,以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具体问责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二、整改内部问责情况”。


    3、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 2018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作出修正。2018 年 4
月 27 日,你公司发布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预计 2018 年 1-6 月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在 1498.8 万元至 2248.2 万元之间。2018
年 8 月 27 日,你公司发布 2018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公司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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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度业绩修正为亏损 1700 万元至亏损 1300 万元。2018 年 8 月 30 日,你公司
2018 年半年报披露上半年亏损 1619.33 万元。你公司在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对 2018 年半年度业绩预
告作出修正,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
    整改方案:
    (1)受外部环境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加之子公司增加较多,
公司内部核算工作量增加,导致公司 2018 年半年度业绩修正公告未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
    (2)公司已向财务部提出明确要求,后续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控工作,
并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财务指标统计、报表编制、
业绩确认与披露相关内部工作流程,并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确
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3)公司已组织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进一
步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绩修正备忘录等相关规则内容,确保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针对此项问题,公司已制定《业绩预计(修正)内部审批表》,后续相
关工作将严格执行有关流程。
    具体问责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二、整改内部问责情况”。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1、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你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时,未按规定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你公司董事会会议
记录存在未记录会议召集人姓名等事项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证监发〔2002〕1 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整改方案:
    (1)由于工作人员在组织董事会时出现工作失误,导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通知未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发出,公司董事会记录未记录会议召集人姓
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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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组织董
事会会议相关工作。董事会每年召开 2 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并完善公司董事会记录内容。
    (3)公司已制定《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内部责任书》,对此项问题进行有效
落实,并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确保董事会规范运作。
    具体问责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二、整改内部问责情况”。


    2、担保审批程序不规范。一是 2016 年 9 月 19 日,你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富顺光电向浦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 5000 万元的担保。上
述担保协议未按规定事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迟至 2016 年 9 月 28 日才获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二是 2016 年 10 月 28 日、12 月 30 日,你公司分别与浦发银
行、华兴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深圳曼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曼塔智能)向浦发银行、华兴银行申请融资分别提供 5000 万元的担保。
因曼塔智能资产负债率高于 70%,上述担保事项均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
相关担保协议迟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和 2017 年 1 月 11 日才分别获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第一条的规定。
    整改方案:
    (1)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融资担保业务时出现工作失误,导致公司个
别担保审批程序不规范。
    (2)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规
范相关融资及担保行为。公司将组织母子公司有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控制度进行深入学习,提升合规意识和专业水平。
    (3)公司已制定《公司担保业务内部责任书》,对此项问题进行有效落实,
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执行。
    具体问责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二、整改内部问责情况”。


    3、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收购富顺光电后,未建立有
效的投资管理内控制度,对富顺光电的资金活动、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的管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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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该子公司与外单位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采购价格
虚高、应收款项异常增长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架构》第十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三条、《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第三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三条等规定。
    整改方案:
    (1)由于公司对子公司的个别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不够完善,对相关制度
流程落实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子公司的有效管控,细化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
并通过建立“月度内控自查与监督检查”机制对子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及时、全面、
有效地管理。
    (3)公司已制定《关于子公司内部控制完善的责任书》,要求富顺光电董事
长陈建顺就此项问题提交书面说明并组织内部自查,确认是否存在相关人员违规
经营或失职的情形。同时,要求富顺光电财务总监傅燕洲就富顺光电经营财务状
况定期向公司总裁、董事长提交书面报告。
    具体问责情况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二、整改内部问责情况”。


       二、整改内部问责情况
    根据广东证监局的有关警示决定文件,公司组织专项会议,向有关责任人员
再次通报和强调了有关决定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
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经公司审慎
研究,决定对以下责任人予以问责如下:
    1、对公司董事长柴国生、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柴华、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张
桃华予以内部警告处分;要求三人认真学习警示函中所涉及的规则内容,严格做
好信息披露管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工作,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2、对公司董事、副总裁陈建顺予以内部警告处分;要求其认真学习警示函
中所涉及的规则内容,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强化规范意识,
做好富顺光电的内部规范运作,重大事项务必第一时间书面汇报,内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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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必完善和执行到位;并加强内部自查,严厉追究工作失职或违规人员的相关责
任。
       3、对富顺光电财务总监傅燕洲予以内部警告处分;要求其加强对富顺光电
的财务管控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汇报富顺光电的财务
事项、风险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4、对公司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汤浩予以内部警告处分;要求其进一步做好公
司财务管理和年报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母子公司财务信息的统计与复核。
    5、对公司财务部潘智恒、富顺光电财务部杨晓伟予以内部警告处分;要求
其进一步做好公司融资工作,加强业务合规学习,避免融资与担保工作违反公司
内控制度及管理流程。
       6、对公司证券投资部熊艳予以内部警告处分;要求其进一步做好公司公告
信息的编制工作,加强信息复核工作,避免信息出现差错。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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