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雪莱: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2-12-03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召
开的出资人组会议的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雪莱
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会议文件
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刊载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贵公司管理人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刊载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及于 2022 年 11 月 19 日刊登
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更正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贵公司管理人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刊载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4、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资人组会议登记表、参
会情况报告、表决结果报告、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2 年 10 月 31 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作出(2022)
粤 06 破申 30-8 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 06 破申 30-11 号《指定管理人决
定书》、(2022)粤 06 破申 30-14 号《公告》,裁定受理贵公司破产重整案,并
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贵公司的
管理人。(2022)粤 06 破申 30-14 号《公告》内容包括受理案件情况、指定管理
人情况、债权申报事宜以及债权人会议召开事宜,佛山中院决定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 9 时 3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贵公司管理人公告的《会议通知》,出资人组会议由贵公司管理人召集。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
2、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日期及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会议的具体
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 A 区科技大道东 4
号(贵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22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
核对与查验,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27,694,86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6.7124%。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
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另外,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的股东 366 人,代表股份 102,930,7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4713%。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管理人、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贵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管理人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
议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
中小投资者对公司会议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会议就中小投资者(除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568,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46%;反对
2,84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34%;弃权 212,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052,7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239%;反对
2,84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33%;弃权 212,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8%。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及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
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景平 孙志芬
冯珈镱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