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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雪莱: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2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中国境内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且与重整计划执行相关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
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
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3.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来源于雪莱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雪莱特工
作人员的介绍,在无法确认已经掌握全部事实和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不排除本法
律意见书的观点和结论可能会带有片面性,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雪莱特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雪莱特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雪莱特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雪莱特破产重整概述
    2022 年 10 月 31 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作
出(2022)粤 06 破申 30-8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粤 06 破申 30-11 号《指
定管理人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
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
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
    2022 年 12 月 2 日上午,佛山中院召开雪莱特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2 年 12 月 2 日下午,雪莱特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广
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
体内容详见雪莱特管理人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
开及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2-092)。2022 年 12 月 2 日,雪莱特管理人向佛山中院提交《关于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
    2022 年 12 月 2 日,佛山中院作出(2022)粤 06 破 40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
划》”),并终止雪莱特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披
露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
    二、雪莱特的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需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了足额投资款项;
    2.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雪莱特向管理人提交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的报告》和管理人向佛山中院提交的《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雪莱特的重整计划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经债权人就其超过 15 万元部分的普通债权受偿方
 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行使选择权后,投资人需认购的转增股份数量为
 327,263,648 股,对应款项数额为 392,716,377.6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
 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共计 392,716,377.60 元。
     2022 年 12 月 20 日,重整计划规定的全部 350,552,922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票已转增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2022 年 12 月 20 日,雪莱特向管理人提交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报告公司已经执行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
 执行工作。
     2022 年 12 月 20 日,管理人向佛山中院提交了《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认为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请
 求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雪莱特重整程序。
     2022 年 12 月 21 日,佛山中院作出(2022)粤 06 破 40 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裁定如下:一、确认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除未了结事务仍需管理人履行职责外,管理人的监督
 职责终止;三、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
 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可以按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
 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四、按照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
 承担清偿责任。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撤销雪莱特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4.13 条规定:
“上市公司因第 9.4.1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一)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雪莱特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规范类退市
风险警示的条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符合《广
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已向佛山中
院提交《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并经佛山中院裁定确认。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所及本所律师签章、签字后出具。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景平                               伍子森


                                             孙志芬




                                                      202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