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 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 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