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镇江市天桥路 5 号旭辉时代大厦 17 楼 电话:0511-85933999 传真:0511-85933875 1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股份” 或“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瀚瑞 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镇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高 新”)于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19 年 1 月 9 日期间通过股票二级市场 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相关文件之一, 1 随其他文件一起申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增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设:大港股份、瀚瑞控股、 镇高新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均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遗 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和/或盖章真实有效,签署的人 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 文材料或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大港股份、瀚瑞控股、 镇高新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该等文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情况。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任何会计、审计、财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 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 用。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2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持有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19171686068X9,住 所地为镇江新区大港镇通港路东(金港大道 98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 东晓,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的经营、 管理;对外投资;土地批租;投资开发;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土石 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镇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瀚瑞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持 有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1191557096863P,住所地为镇江新区大港银山支路 8 号,法 定代表人为李俊强,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创业投 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 咨询服务;创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镇高新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 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 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情形; 3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 公司股份的条件,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增持前,瀚瑞控 股直接持有大港股份 284,186,313 股,占大港股份总股本的 48.97%; 通过一致行动人镇江市大港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 间接持有大港股份 1,353,463 股,占大港股份总股本的 0.23%;一致 行动人镇高新未持有公司股份。 综上,瀚瑞控股合计持有公司 285,539,7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20%,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本次增持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发布了《江苏大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发布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股份累计达到 1%暨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根据上述公告,公司 控股股东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镇高新自 2018 年 7 月 9 日起未来 6 个月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和增持人的确认,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19 年 1 月 9 日期间,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镇高新通过深圳 4 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增持,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增持人 增持股数 成交均价 占公司总 序号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名称 (股) (元/股) 股本比例 1 2018 年 7 月 9 日 瀚瑞控股 集中竞价 1,018,234 5.81 0.18% 2 2018 年 7 月 10 日 瀚瑞控股 集中竞价 1,058,100 5.75 0.18% 3 2018 年 7 月 12 日 瀚瑞控股 集中竞价 1,770,000 5.43 0.30% 4 2018 年 8 月 23 日 瀚瑞控股 集中竞价 1,243,000 4.550 0.21% 5 2018 年 8 月 24 日 瀚瑞控股 集中竞价 250,000 4.60 0.04% 6 2018 年 8 月 24 日 镇高新 集中竞价 217,000 4.60 0.04% 7 2018 年 8 月 28 日 镇高新 集中竞价 850,000 4.60 0.15% 8 2018 年 8 月 30 日 镇高新 集中竞价 1,059,000 4.48 0.18% 9 2018 年 8 月 31 日 镇高新 集中竞价 1,551,400 4.44 0.27% 10 2018 年 9 月 26 日 镇高新 集中竞价 214,100 4.67 0.04% 合计 9,230,834 4.98 1.59% (注: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截至 2019 年 1 月 9 日,增持人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镇高新确 认本次增持已经全部完成。 本次增持完成后,瀚瑞控股直接持有公司 289,525,64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9.89%;通过一致行动人镇高新间接持有公司 3,891,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7%;通过一致行动人自来水公司间接持有公 司 1,353,4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3%;瀚瑞控股合计持有大港股 份 294,770,610 股,占大港股份总股本的 50.79%。本次增持公司股 份的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5 增持,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港股份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 告》;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累计达到 1%暨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司就增 持人本次增持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大港股份已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了关于本次增持股份事宜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同时,根据此条规定,增持不超过 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 日起 6 个月。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 瀚瑞控股直接持有以及通过自来水公司间 接持有大港股份共计 285,539,7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20%;并 且瀚瑞控股拥有大港股份占比超过 30%的事实已超过一年。自本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起前 12 个月期间,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大港股 份 9,230,8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故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大 港股份已发行的 2%的股份。 6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瀚瑞控股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公司 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 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3、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 免要约申请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郭永林 经办律师:王 云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