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 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末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 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 独立董事: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