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7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进行
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2018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
2、报告期内,除因资产置换延续为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
在其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3、报告期内,除因资产置换延续为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和子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系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及经营合同履约
提供的担保,是为保障其正常经营与发展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报告期内,本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含子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118,142.48万元,除因资产置换延续为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9,075.68万元担保外,
全部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5,050
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72%,均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逾期
担保金额为0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5,000万
元。
5、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披露对外担保信息义务。
二、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董事会出具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较
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和能力,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
的责任与义务,出具的各项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018
年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9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2019年度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经营发展,满足其资金需
求。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资金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实时监控其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为
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全资
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公司经营亏损较大,董事会结合公司现状和未来发展,综合考虑2019年经营发展
和资金需求,拟定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相关决策机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2018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
2018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内容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制度规定,未发现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遵循市场
化原则进行,属正当的商业行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联
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收购科阳光电 65.5831%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苏州科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阳光电”)团队持股平台共同设立公司收购
科阳光电股权事项,有利于公司集成电路产业链的延伸,符合公司总体战略,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投资设立控股公司收购科阳光电股权事宜是经各方友
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互利的原则,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价值为定价
依据,交易公平、公开、公正,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