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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港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二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
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管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前
以电话、微信、传真、邮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九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
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
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
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
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
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
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
议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
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
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
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
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
或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
括视频、电话、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
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员应当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并详细告知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
席现场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
保存十年。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决议、记录等文字资料,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
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
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