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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港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8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公司”)的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
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制度规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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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
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
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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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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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
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2020 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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