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的转让参股公司股权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次转让参股公司股权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交易遵行了公平原则,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最终 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依据,定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交易。 独立董事: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谭为民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