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事项独立意见的公告2012-03-19
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2012-015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事项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
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除了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2010 年 7 月 30 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威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为威海公司在 2010 年 7 月 30 日至 2011 年 7 月 30 日内签订的全部主合同
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
2、2011 年 4 月 28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威海高新支行签署 2011 高保 008 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威海公司自 2011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13 日与中国银行威海高新支行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本
金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950 万元。
3、201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与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编号 Sx2010732 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宁波公司自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9 日
在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本金不得超过人民币 6000 万
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3364 万元。
4、2010 年 4 月 30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署北仑(保
税)2010 人保 007《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宁波公司在 2010 年 4 月 30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18 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
担保,本金不得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合同到期后,2011 年 12 月 18 日,公司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署北仑(保税)2011 人保 007《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子公司宁波公司在 2011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本金不得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3000 万元。
5、2010 年 8 月 27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编号为公高保字
第仑 201000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宁波公司 2010 年 6 月 25 日至 2011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本金不得超
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到期后,
2011 年 12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编号为公高保字第甬
2011306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宁波公司 2011 年 12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本金不得超过
人民币 4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1500.45万元。
(三)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为两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期末余额190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147593.66万元的12.87%,占总资
产257013.76万元的7.39%。两子公司在上述担保项下实际发生借款9814.45万元。
接受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威海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28.16%,宁波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56.87%。
(四)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能
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所有对外担保
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持股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
二、对201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会议资料和威海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
公司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该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健康,提供
上述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威海万丰奥
威汽轮有限公司提供 1.0 亿元借款担保,为控股子公司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司
提供借款担保 1.4 亿元。
三、关于 2011 年度董事会提出现金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2011 年度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
196,508,546.08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9,650,854.61 元, 扣除 2011 年半年度
已分配利润 195,049,484.00 元,加上前期滚存未分配利润 172,411,206.16 元,
本期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154,219,413.63 元。
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者利益的稳定回报,结合公司 2011 年
度中期已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5 元(含税)的利润分配。公司
董事会提出本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滚存利润留待 2012 年中期或其他年度再
作分配。
公司四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公司 2011
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配。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所处的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对资金需求量很大,
银根紧张的情况下我们结合公司 2011 年度中期已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送现
金红利 5 元(含税)的利润分配。认为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将利润留存公司,
有利于公司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能力,不进行现
金分红有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即:2011 年度不进行利
润分配,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1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1 年度董、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 2011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
度执行,制定的薪酬激励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联方资金占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
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金占用方 占用方与上市公 上市公司核算 2011年期初占 2011年度占用 2011年度偿还 2011年期末占
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形成原因 占用性质
类别 司的关联关系 的会计科目 用资金余额 累计发生金额 累计发生金额 用资金余额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
母公司 其他会计科目 - 2 (2) - 采购设备 经营性占用
有限公司
浙江日发数码精密 同受实际控制人
预付账款 - 363 (43) 320 采购材料和设备 经营性占用
控股股东、实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的公司
际控制人及 威海万丰镁业科技 母公司控制的公
其他应收款 384 36 (420) - 销售材料和模具 经营性占用
其附属企业 发展有限公司 司
预付账款 - 1,564 (316) 1,248 采购设备 经营性占用
浙江万丰科技开发 母公司控制的公
销售材料、设备
有限公司 司 其他应收款 - 334 (110) 224 经营性占用
和模具
小计 384 2,299 (891) 1,792
威海万丰奥威汽轮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30 (30) - 往来款 非经营性占用
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的 宁波奥威尔轮毂有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62 (62) - 往来款 非经营性占用
子公司及其 限公司
附属企业 浙江万丰摩轮有限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56 (56) - 公共费用 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
小计 - 148 (148) -
总计 384 2,447 (1,039) 1,792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1年度公司除了以上关联方占用资金外,不存在其他大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高价置入上市公司资产、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假投资真占用、假采购真占用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况。以上关联方交易均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签署了购销及租赁协议,并按审批权限执行,不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资
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 >的议案》及《关于与浙江浙江万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
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 >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此协议签署的背景
情况,我们认为签署该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同意签署该协议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对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
的独立意见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与浙江日发数码精
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的议案》及《设备采购框架合同》,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合同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3、我们同意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
同》。
(二) 对与浙江万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的独立意
见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与浙江万丰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的议案》及《设备采购框架合同》,我们认
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合同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3、我们同意与浙江万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
八、对聘请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 2012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2 年度的审计机构。
九、关于《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1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1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
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章银凤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秘行使相关工作。
独立董事:李若山、张书林、孙大建
20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