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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2年6月)2012-06-21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四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或“上市公司”)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
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
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付款比
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办法
执行:
    (一)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
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该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该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三)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被资助对象属于关联交易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关联
股东应当比照关联交易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在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该财务资助议案时回避表决:
   1.虽未被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控股,但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
联人对该对象有重大影响力。
   2.该对象属于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定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10.2.1条、10.2.2条的规定执行回避表决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联方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情况和
回避表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
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
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
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
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应及时对
外披露以下内容:
   (一)事件概述,主要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金额、资助期
限及约定的清偿方式等情况。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三)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资助原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根
据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
判断公司的资助风险。
   (四)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公允性、合法合规
性以及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发表专门意见。
   (五)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
   (六)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
部协助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