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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10-0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
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南京奥特佳祥云
冷机有限公司及南京奥特佳冷机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
“框架协议”)中所涉及的万丰集团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相关支
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框架协议,为促进本次交易,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万丰集团”)需在框架协议签署时向交易对方支付履约保证
金,该行为构成关联担保。
   2、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
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后,参会的六名非关联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
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上述万丰集团对本次交易的支持行为是无偿的,有利于本次交易
的顺利实行,充分保证了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若山、张书林、孙大建




                                             2012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