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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3年3月)2013-03-25  

						                                              万丰奥威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
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
值。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
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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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
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
立意见。
    2.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
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
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九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
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
内容),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公司审计办确认后报公司总经
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公司审
计办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规定审批后再按上述程序执行。
    4.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
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5. 经批准后,公司财务部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6. 在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
 会决定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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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及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
结束后 20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及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
求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
披露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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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
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4.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管理制度;
    5.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负责人;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