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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4年8月)2014-08-05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或“上市公司”)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付款比
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下列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备
忘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
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
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为除本办法第五条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定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执行回避表决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
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
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
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
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
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
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
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应及时对
外披露以下内容:
    (一)事件概述,主要包括资助对象、资助方式、资助金额、资助期
限及约定的清偿方式、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
助事项的审批程序等情况;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
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
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
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
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
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
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公允性、合法合规
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以及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发表专
门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审计
部协助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
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