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丰奥威: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8-21
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2015-05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5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
项。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下午15:00至
2015年8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万丰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爱莲女士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216,869,39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5.59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 209,686,47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3.75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7,182,91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8413%。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同)共 15 名,代表股份数 9,144,50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34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216,869,390 股同意, 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9,144,509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216,868,690 股同意,0 股反对,700 股弃权,0 股回避,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2015 年度贷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216,868,690 股同意,7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9,143,809 股同
意,7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9923% , 反 对 票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77%。
4.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2015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16,868,690 股同意,7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同意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9,143,809 股同
意,7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9923% , 反 对 票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77%。
5.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16,868,690 股同意, 7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同意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9,143,809 股同
意,7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99.9923% , 反 对 票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77%。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