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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0-09  

						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2015-076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16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
项。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7日下午15:00至
2015年10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万丰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爱莲女士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472,299,45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5.032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 461,148,33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3.733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1,12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2993%。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同)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5,304,71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78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299,45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304,714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15 年度贷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299,452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304,714 股同
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2015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472,182,308 股同意,117,144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5,187,570 股同
意,117,144 股反对,0 股弃权, 同意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346%,反对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5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