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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事项独立意见2016-03-2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事项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
  查和核实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2015年3月20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署了编号为
4010302015AM00002600《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威海万丰奥威汽轮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公司”)在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
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止。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借款3,500.00万元。
    2.2014年6月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签署2014高保
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公司在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
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借款5,269.41万元。
    3.2014年4月1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署北仑(保税)
2014人保001《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公司在2014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0
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
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
起两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422.80万元。
    4.2015年9月10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署编
号为公高保字第仑201500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公司在2015年9月10
日至2016年9月9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保证期限为债务的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704.90万元。
    5.2015年4月22日,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DBH781700150020440《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万丰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镁业公司”)在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所产生的全部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本金余额为5,000万元, 保证期限为主合
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3,468.82万元。
    6.2014年6月6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签署编号为
2140099342014110955BZ01《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吉林公司”)在2014年6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
省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3,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每笔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15,360万元。
    7.2015年6月26日,公司与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编号为
2250001042015111347BZ01《保证合同》,为吉林公司在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6
月26日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本金为7,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7,000万元。
    8.2015年5月2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签订了编
号为zgebz20150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吉林公司在2015年5月23日至2016
年5月22日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
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10,000万元; 保证期限为为每笔被担保债务到期之
日起两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4,252.06万元。
    9.2015年10月14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涪高保字2015-00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重庆万丰奥威铝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重庆公司”)在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
为27,000万元; 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余额。
    10.2015年12月16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签订了编
号为ZGEBZ2015-0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重庆公司在2015年12月17日至2017
年12月17日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1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2,000万元。
    11.2015年4月20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C1504GR3107977《保证合同》,为上海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
克罗公司”)在在2015年4月20日签署的编号为Z150LN15613502的《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的额度为2,000万元,每笔贷款的期限不长于12个月,且全部贷款的到期日
不迟于2016年1月31日。上述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
履行期限后两年止。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余额。
    12.2014年9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署编号为新昌
2014人保050《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轮公
司”)在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4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所产
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8,500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余额。
    13.2015年5月8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国
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贷款保证合同》为万丰铝轮(印度)私人有限
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3310201401100000768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借款额度为3,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9,480.80万元),借款期限为8年,从首笔提款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本日止。保证期
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19,480.80万元。
   (二)为其他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1.2013年12月17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行签署《外汇
资金保证合同》,为关联方山西天硕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新昌
县天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母公司控制的公司)38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3,231.68万元)的借款及由此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5
年,即2013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2,3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4,935.28万元。
    (三)担保占公司净资产、总资产的比例及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
    1.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实际额
度为184,656.48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410,097.97万元的45.03%,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884,620.12万元的
20.87%。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实际额度为159,980.80万元,占公司2015
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410,097.97万元的39.01%,占公司2015年
12月31日总资产884,620.12万元的18.08%; 公司为其他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实
际额度为24,675.68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410,097.97万元的6.02%,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884,620.12万元的
2.79%。
    2.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76,394.07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410,097.97
万元的18.63%,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884,620.12万元的8.64%。其中:公
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1,458.79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净资产410,097.97万元的14.99%,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
884,620.12万元的6.95%; 公司为其他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935.28万
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410,097.97万元的3.65%,
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884,620.12万元的1.69%。
    3.接受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威海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为29.46%;
控股子公司宁波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为35.42%;控股子公司镁业公
司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为61.80%;全资子公司吉林公司2015年12月31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71.26%;控股子公司重庆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71.03%;全资子公司达克罗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为12.04%;控股子
公司摩轮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为22.76%;控股子公司印度摩轮公司
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为73.87%。
    4.截止2015年12月31日,接受担保的关联公司新昌县天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01,454.60万元,负债总额为25,760.57万元,净资产为
75,694.0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5.39%;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0元,利润总额为
53,131.61万元,净利润为40,233.60万元。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对外担保均依照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经过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接受担保的关联公司和子公司经
营正常,目前不存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风险。
    二、对201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会议资料和威海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
公司、威海万丰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重庆万丰
奥威铝轮有限公司、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上海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万
丰铝轮(印度)私人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该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健康,提供
上述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威海万丰奥
威汽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为威海万丰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金额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为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
民币 40,000 万元、为重庆万丰奥威铝轮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7,000 万元、
为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6,154 万元、为万丰铝轮(印
度)私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26,154 万元(4,000 万美元)、为上海达克罗
涂复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11,000 万元。
    三、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提出现金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搜集了公司高管的意
见,分析了公司 2016 年度资金需求状况,并认真检查了公司 2015 年的财务报告,
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2015 年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
349,732,750.76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4,973,275.08 元,加上前期滚存未分
配利润 240,200,734.39 元,本期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554,960,210.07 元,每股可
供股东分配 0.61 元。为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做强做大公司,不断提高
市场形象,确保股东有持续稳定的回报,建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11,199,86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0.5 元(含税)、送红股 2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8 股。上述分配预案,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2015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董、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 2015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
度执行,制定的薪酬激励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联方资金占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
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金占用方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核   2015年期初     2015年度占用   2015年度偿还   2015年期末占
               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形成原因      占用性质
类别                               的关联关系         算的会计科   占用资金余     累计发生金额   累计发生金额    用资金余额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                       其他会计科
                                                          目           额
                                   母公司                                     -              5            (5)                 -   采购材料         经营性占用
               有限公司                                   目
控股股东、实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    同受实际控制人控   其他会计科
                                                                            455          3,268        (3,699)             24      采购材料和设备   经营性占用
际控制人及     股份有限公司        制的公司               目
其附属企业                         公司董事关系密切   其他会计科        1,741            9,878       (11,209)            410      采购设备         经营性占用
               浙江万丰科技开发
                                   的家庭成员控制的       目                                                                      销售材料、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5            (5)                 -                    经营性占用
                                   公司                                                                                           和模具
   小计                                                                 2,196           13,156       (14,918)            434
               威海万丰奥威汽轮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52           (52)                 -   往来款           非经营性占用
               有限公司
               宁波奥威尔轮毂有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79           (79)                 -   往来款           非经营性占用
               限公司
               浙江万丰摩轮有限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16           (16)                 -   公共费用         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的     公司
子公司及其     威海万丰镁业科技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4,000              195          (895)          3,300      财务资助及利息   非经营性占用
 附属企业      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达克罗涂复工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2,200            3,608        (5,808)                 -   财务资助及利息   非经营性占用
               业有限公司
               重庆万丰奥威铝轮                       其他应收款              -             36           (36)                 -   往来款           非经营性占用
                                   子公司
               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14,650        (5,150)          9,500      财务资助及利息   非经营性占用
               吉林万丰奥威汽轮                       其他应收款              -             92           (92)                 -   往来款           非经营性占用
                                   子公司
               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3,153        (1,653)          1,500      财务资助         非经营性占用
   小计                                                                 6,200           21,881       (13,781)         14,300
   总计                                                                 8,396           35,037       (28,699)         14,734
    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除了以上关联方占用资金外,不存在其他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高价置入上市公司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假
投资真占用、假采购真占用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以上关联方交易均根据公
司管理制度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签署了购销及租赁协议,并按审批权限执
行,不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
合同 >的议案》及《关于与浙江浙江万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 >的议
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此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提交审议的关联交易
预计系公司经营所需,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签署该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
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签署该协议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对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的独立意见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的议案》及《设备采购框架合同》,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及合同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3.我们同意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
    (二) 对与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的独立意见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与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的议案》及《设备采购框架合同》,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
合同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3.我们同意与浙江万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
    八、对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201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
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报价依据,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公司2015年度报表工作中尽职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够遵守会计师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
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同时服务价格合理,我们同意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九、对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
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2015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我们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现就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在为公司提供
审计报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
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一、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先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
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利用公司闲置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合理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
金安全。
    3.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
于提高公司现金资产收益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
     十二、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
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董文祥先生辞去审计部经理职务;
    2、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陈卫东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之情形,陈卫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
存在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之情形。
    3、陈卫东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经调查了解陈卫东先生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陈卫东先生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
职责要求。
    综上,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名,我们同意聘任陈卫东先生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独立董事: 孙大建   杨海峰   储民宏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