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王啸)2018-04-12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
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7 年度任职期间
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7 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董事会召开次数                    9               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5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职务                                         亲自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王啸    独立董事         7            0     0               1
     1、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无缺席和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7 年 2 月 28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
员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董瑞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吴兴忠先生张鑫东先生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聘任陈善富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章银凤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二)2017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在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后,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署了编号为
4010302015AM00002600《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威海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威海公司”)在 2015 年 3 月 20 日至 2016 年 3 月 20 日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
权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
    (2)2014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签署 2014
高保 00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万丰在 2014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1 日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
    (3)2014 年 4 月 1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署北仑(保
税)2014 人保 001《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万丰在 2014 年 4 月 1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
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
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此担保项下无借款。
    (4)2016 年 11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署
编号为公高保字第仑 201601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公司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债务的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071.70 万元。
    (5)2014 年 6 月 6 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签署编号为
2140099342014110955BZ01《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吉林公司”)在 2014 年 4 月 6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黑
龙江省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3,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每笔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6,520 万元。
    ( 6 ) 2015 年 6 月 26 日 , 公 司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签 署 编 号 为
2250001042015111347BZ01《保证合同》,为吉林万丰在 2015 年 6 月 26 日至 2017 年
6 月 26 日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贷款本金为 7,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7,000 万元。
    (7)2015 年 5 月 28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签订了
编号为 zgebz2015003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吉林公司在 2015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保
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 保证期限为为每笔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
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057.03 万元。
    (8)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DBH781700150020440《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万丰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镁业公司”)在 2015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22 日止所产生的全部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本金余额为 5,000 万元, 保证期限为主合同
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3,547.49 万元。
    (9)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DBH781700160051369《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万丰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镁业公司”)在 201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止所产生的全部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本金余额为 5,500 万元, 保证期限为主合同
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2,100 万元。
    (10)201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签订了
编号为涪高保字 2015-007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重庆万丰奥威铝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在 2015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期间在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
高限额为 27,000 万元; 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2,100 万元。
    (11)201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签订了
编号为 ZGEBZ2015-00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重庆公司在 201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7 日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 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
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4,353.48 万元。
    (12)2014 年 9 月 2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署编号为新
昌 2014 人保 050《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轮公
司”)在 2014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所
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8,5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余额。
    (13)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贷款保证合同》为万丰铝轮(印度)私人有
限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3310201401100000768 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借款额度为 3,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9,893.6 万元),借款期限为 8 年,从首笔提款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本日止。保证期间
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3,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0,811 万元)。
    (14)2016 年 1 月 7 日,公司与沪港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签订了为万丰铝轮(印
度)私人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
同》的借款额度为 1,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6,937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年,从首笔
提款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本日止。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6,937 万元)。
    (15) 2015 年 4 月 20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行签订了
编号为 C1504GR3107977《保证合同》,为上海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
克罗公司”)在在 2015 年 4 月 20 日签署的编号为 Z150LN15613502 的《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的额度为 2,000 万元,每笔贷款的期限不长于 12 个月,且全部贷款的到期日不
迟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上述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
行期限后两年止。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余额。
    2、为其他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2013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行签署《外汇资
金保证合同》,为关联方山西天硕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新昌县天硕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母公司控制的公司)13370 万美元的借款及由此产生的全部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余额。
    3、担保占公司净资产、总资产的比例及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
    (1)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10,902.00 万
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530,383.81 万元的 39.76%,
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928,854.05 万元的 22.70%。
    (2)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55,497.7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530,383.81 万元的
10.46%,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928,854.05 万元的 5.97%。
    (3)接受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威海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17.45%;
控股子公司宁波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27.84%;控股子公司镁业公
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55.63%;控股子公司重庆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73.21%;全资子公司达克罗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
债率为 13.29%;全资子公司吉林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62.83%;
控股子公司摩轮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68.01%;控股子公司印度摩
轮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89.85%。
    (4)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对外担保均依照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经过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接受担保的关联公司和子公司经营
正常,目前不存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风险。
    (三)2017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7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会议资料和威海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
司、威海万丰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重庆万丰奥威
铝轮有限公司、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上海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万丰铝轮
(印度)私人有限公司和万丰镁瑞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我们认为:
    该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健康,提供上述
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威海万丰奥威汽轮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6,000 万元、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
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为威海万丰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1,000 万元、为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为
重庆万丰奥威铝轮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为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8,500 万元、为万丰铝轮(印度)私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金额为 35,000 万元(5,000 万美元)、为上海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
为 11,000 万元、为万丰镁瑞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18,000 万元。
    (四)2017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搜集了公司高管的意见,分析
了公司 2017 年度资金需求状况,并认真检查了公司 2016 年的财务报告,在此基础
上我们就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2016 年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 949,352,978.55 元,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94,935,297.86 元,加上前期滚存未分配利润 327,160,243.77 元,
本期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1,181,577,924.46 元,每股可供股东分配 0.65 元。为有利
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做强做大公司,不断提高市场形象,确保股东有持续稳定
的回报,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822,399,7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送红股 2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在本分配预
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
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上述分配预案,需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五)2017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5
年度高管薪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浙
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董、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 2016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
行,制定的薪酬激励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六)2017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
方资金占用专项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后,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2016 年度公司除了以上关联方占用资金外,不存在其他大股东及关
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高价置入上市公司资产、关联
交易非关联化、假投资真占用、假采购真占用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上关联方交易均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签署了
购销及租赁协议,并按审批权限执行,不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侵占上
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2017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
交易的事前认可》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
采购框架合同 >的议案》及《关于与浙江浙江万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
框架合同 >的议案》,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此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公
司提交审议的关联交易预计系公司经营所需,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签署该协议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签署该协议并将此项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2017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对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的独立意见: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与浙江日发数码精密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的议案》及《设备采购框架合同》,我们认
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合同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3.我们同意与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
    对与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的独立意见:
    1.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与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的议案》及《设备采购框架合同》,我们认为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及合同条款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3.我们同意与浙江万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框架合同》。
    (九)2017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2016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2017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授权公司
董事长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先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
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公司董
事长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利用公司闲
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合理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
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
率,有利于提高公司现金资产收益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
的发展。
    (十一)2017 年 5 月 23 日,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同意张鑫东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张鑫东先生的离职不会给公司
的日常经营带来影响,张鑫东先生离职后还将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2、经审查新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经审查新聘任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经了解新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
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吴少英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职期限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十二)2017 年 8 月 25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其他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高价置入上市公司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假投资真
占用、假采购真占用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以上关联方交易均根据
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签署了相关协议,并按审批权
限执行,不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2017 年 8 月 25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
外担保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1、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2014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签订了编号
为 2014 高保 003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简称“威
海万丰”)在 2014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1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
支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
    (2)2014 年 4 月 1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北仑(保税)2014 人保 00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司(简
称“宁波奥威尔”)在 2014 年 4 月 1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仑支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
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此担保项下无借款。
    (3)2016 年 11 月 1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订
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仑 201601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奥威尔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北仑支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全
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保证
期限为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038.10 万元。
    (4)2014 年 6 月 6 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140099342014110955BZ0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简
称“吉林万丰”)在 2014 年 4 月 6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与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
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
民币 23,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每笔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8,420 万元。
    ( 5 ) 2015 年 6 月 26 日 , 公 司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2250001042015111347BZ01 的《保证合同》,为吉林万丰在 2015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贷
款本金为 7,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
    (6)2015 年 5 月 28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签订了
编号为 zgebz2015003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吉林万丰在 2015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全
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每笔被担保债务
到期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098.27 万元。
    (7)2016 年 2 月 5 日,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DBH781700150020440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万丰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
称“威海镁业”)在 2016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5 日止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本金余
额为 5,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
    (8)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DBH781700160051369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镁业在 2017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止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本金余额为 5,5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2,466.92 万元。
    (9)2015 年 5 月 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涪高保字 2015-007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重庆万丰奥威铝轮有限公司(简
称“重庆万丰”)在 2015 年 5 月 5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期间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
限额为 3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5375 万元。
    (10)201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签订了
编号为 ZGEBZ2015-00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重庆万丰在 2015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7 日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
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
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4,713 万元。
    (11)2017 年 4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新昌 2017 人保 050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简称“万丰
摩轮”)在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
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
人民币 28,5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3,240.32 万元。
    (12)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
编号为 3310201401100000768 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贷款保证合
同》,为万丰铝轮(印度)私人有限公司(简称“印度万丰”)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合同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额度为 3,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0,323.2 万元),借款期限为 8 年,从首笔提款日起至最后一笔
还本日止。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2,9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9,645.76 万元)。
    (13)2016 年 1 月 7 日,公司与汇丰银行印度分行签订了担保合同,为印度万
丰与汇丰银行印度分行签订的合同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额度为
1,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6,774.4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年,从首笔提款日起至最后
一笔还本日止。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6,774.4 万元)。
    (14)2017 年 3 月 8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编
号为 2017 年新昌(保)字 0003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印度万丰与汇丰银行印
度分行签订合同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额度为 600 万美元(折合人民
币 4,064.64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年,从首笔提款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本日止。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为 6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4,064.64 万元)。
    (15)2017 年 6 月 23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编
号为 2017 年新昌 00245 号的《固定借款合同》。为万丰镁瑞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新昌镁镁”)在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期间与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
限额为 18,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止。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450 万元。
    2、担保占公司净资产、总资产的比例及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
    (1)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241,500.00 万
元,占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558,786.11 万元的 43.22%,占公
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 918,039.15 万元的 26.31%。
    (2)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77,286.41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558,786.11 万元的 13.83%,占公
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 918,039.15 万元的 8.42%。
    (3)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接受担保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威海
万丰为 16.04%;宁波奥威尔为 26.35%;威海镁业为 47.59%;重庆万丰为 64.80%;
吉林万丰为 46.08%;万丰摩轮为 64.54%;印度万丰为 90.47%,新昌镁镁为 23.12%。
    (4)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对外担保均依照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经过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接受担保的关联公司和子公司经营
正常,目前不存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风险。
    3、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认真贯彻
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所有对外担保均履行了严格的
审批程序, 接受担保的子公司经营正常,目前不存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风险。
    (十四)2017 年 10 月 24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我们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
沟通,各项工作均能顺利开展。现就公司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在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认真、严谨,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继续聘任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宜
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2017 年 12 月 26 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
司投资年产 220 万件铝合金轮毂智慧工厂项目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投
资年产 220 万件铝合金轮毂智慧工厂项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事前已向本人提交了
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
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
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投资年产 220 万件铝合金轮毂智慧工厂项目积极响应了国家“中国制造
2025”及“工业 4.0”的政策号召,充分考虑了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工艺技术
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符合公司转型升级要求。
    2.项目的投资将促进公司实现汽车铝合金轮毂业务战略性市场布局,有利于提
升与全球顶级汽车主机厂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有效提高制造业自动化水
平,优化生产流程,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创造更高的
经济效益,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公司利润新的增长点。
    3.上述投资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其程序合法有效,且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4.同意公司投资年产 220 万件铝合金轮毂智慧工厂项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1、勤勉尽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经营情况了解。
    2017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安排,了解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
等相关情况,积极帮助公司解决财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安排 2017 年度审工作,
协同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与财务部、审计部人员及年审会计师等进行商议,确定 2017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持续关注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工作的进程,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
协调。在会计师进场前对公司内审的财务报表、进场后对会计师的初审报表分别发
表了书面意见,并督促会计师和公司相关人员按时完成审计报告和年报的编制工作。
    2、各专门委员会作职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17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人作为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履行职责,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勤勉尽责,积极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定期与公司管理层相关人员沟通和交流,并
结合自身掌握的行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为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
    2、加强监督,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7 年度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进行监督。
    3、督促公司治理规范化,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
    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督促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内部控制文件精神,推动公司进一步健全
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4、加强学习,提升履职能力。
    本人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尤其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五、2017 年年报工作情况
    在公司 2017 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了高管对公司所在
行业发展趁势、经营情况、投融资活动等方面的情况汇报。了解掌握 2017 年年度审
计工作安排及审计进展情况,审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年度工作汇
报,并通过与公司管理层、年审机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沟通,对公司年审及年
报编制工作实施了有效地监督。确保公司审计工作如期完成,出具财务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同时,对审计机构在 2017 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六、其他工作情况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情况。
    感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我 2017 年的工作中给予的大力协助和配合。2018 年度,
我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
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学习,提高对改善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的专业化水平,真正为企业发展提出切实可行建议。为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签名:
                    王啸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