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25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以子公司
股权质押进行贷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发
表意见如下:
1.本次贷款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以支付现金形式购买资产交易事项的
进展情况及资金状况,解决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并购交易方案的实施,且公司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融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贷款而对债权人形成依赖。
3.同意公司以子公司无锡雄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95%股权质押给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进行贷款的事项。
独立董事:杨海峰 储民宏 王 啸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