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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公司章程(2018年11月)2018-11-14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上市[2001] 67 号《关于同意设立浙江万丰
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3000000000291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10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2006 年 1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WANFENG AUTOWHEE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新昌工业区(后溪)
                  邮政编码:312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86,879,67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经营,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创造良好的信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并充分发挥人
才与经营机制的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铝合金车轮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及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票面金额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以及出资情况如下:
    1、万丰集团以经评估的与汽轮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及现金合计 4550 万元作为出资,
占万丰奥威注册资本的 65%;
    2、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现金出资 350 万元,占万丰奥威注册资本的 5%;
    3、徐晓芳以现金出资 101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4.5%;
    4、梁赛南以现金出资 49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
    5、夏越璋以现金出资 10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5%;
    6、张天民以现金出资 14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
    7、朱训明以现金出资 7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
    8、吕永新以现金出资 7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
    9、俞林以现金出资 7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
    10、蔡竹妃以现金出资 7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
    11、程天虹以现金出资 7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86,879,67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2,186,879,678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但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其他职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
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
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
行说明。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
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
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表决。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发行优先股事项;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
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1、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其
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2、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
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的简历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案中应包括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名单各候选人简历及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案中的候选董
事或监事名单提交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及基本情况。董事
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2、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3、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
   4、股东大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
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5、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6、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7、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
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
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8、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
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
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
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
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
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
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董
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并拟定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
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按照《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
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
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根据董事会决议可以设立副
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对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聘请公司与公司有关的非年度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公司重大事项:
    1、授权董事会决定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 10%以下的风险投资事
项、委托理财事项;
    2、授权董事会决定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总资产 30%以下的资产收
购、出售事项;
    3、授权董事会决定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 30%以下的对外投资(包
括参股控股)、金融机构长期和短期贷款事项。
    4、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及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以该届董事会任期为限,董事会经换届后,股东大会应
就新一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重新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未对授权范围重新作出决议前,原有
的授权对换届后的董事会继续有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 10%以下(包
括 10%)的下列事项:
    (1)收购、出售、置换、处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的行为;
       (2)对外参股、控股的投资行为;
       (3)向金融机构短期或长期借款。
       对董事长的授权期限以本届董事会及董事长的任期为限,董事会换届或董事长人事变
更时,新一届董事会或新任董事长是否授权及授权的权限与范围应由董事会重新作出决
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 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方式(包括传
真、信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形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
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除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
外,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也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传真方
式或其他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分配的优先顺序及比例
    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区分不同情形,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也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
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公司发生下列之一项条件时,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进
行调整:
    1、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进行利润分配将影响公司未来持续经营的;
    2、市场波动、境内外政策调整、反垄断、反倾销等因素,造成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
预测业绩将大幅下降,或可能造成公司须大量流动资金的;
    3、预计公司可能将发生大额的赔付事件,或其他可能造成公司资产大额减少的事件;
    4、发生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分红标准和比例、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符合
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
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件、电子邮件
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件、电子邮件
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
资讯网为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